湖北物流職業教育集團章程 |
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集團名稱:湖北物流職業教育集團(以下簡稱“集團”),集團總部地址設在理事長所在單位。
第二章 主要職能
第五條 集團主要職能: 1.制定統一的人才培養目標、專業設置標準,促進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規?;?、標準化和規范化發展。 2.建立集團資源優化機制和信息交流平臺,共享信息資源,實現信息、人力、教學設施和實習實訓基地等資源的互補、整合使用和優化配置。 3.發揮集團下設專業指導委員會、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就業指導委員會的作用,加強教學改革、專業建設和課程建設,通過就業導向、工學結合等途徑,強化技能型人才培養,提高職業教育教學質量和學生就業質量。 4.依托集團下設就業信息網絡平臺、建立集團內企業成員優先選擇實習生和畢業生等制度,使集團成為優化就業環境、拓展就業渠道、促進優質就業的重要平臺。 5.開展人才需求市場調查及預測,協調就業、對口升學等涉及成員單位利益的事項,以集團名義對外開展學校宣傳和就業指導工作。 6.通過集團內各學校的多方位銜接溝通和彈性學制的推行,實現同層次、同專業學分互認,推進高職教育與培訓的聯動發展,滿足學生發展需要。 7.定期舉辦集團內校際間的職業技能競賽。 8.開展科研和產品開發等方面的校企合作。 9.統籌安排集團內學校專業師資培訓。 10.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成人教育和職業能力訓練任務。 11.維護集團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,協調集團內部關系和對外聯系,通過正常途徑合理反映集團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。 12.組織學習和推廣職業教育先進經驗,開展職業教育文化建設,組織有關參觀考察活動,促進集團內各學校成員的教育教學改革創新。
第三章組織機構
第六條 職教集團實行會員理事會制,由各會員單位組成。集團設立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等機構。理事會下設秘書處、教學指導委員會、實習實訓指導委員會、師資隊伍建設指導委員會、招生就業指導委員會、技術服務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。秘書處設在牽頭單位,是集團的常設機構,具體負責集團的日常工作。 第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若干名。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推選產生;常務理事一般由骨干成員擔任,經全體成員單位協商產生;每個成員單位原則上設一名理事;理事會任期四年。 1.制定和修改集團章程; 2.推選常務理事會成員; 3.制定集團年度工作方案; 4.審議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; 5.審議通過集團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的議案。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,其職責是: 1.執行理事會決議; 2.實施集團年度工作方案; 3.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,向理事大會提交職業教育發展的有關議案; 4.審議和接受新的成員單位; 5.集團成員單位不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,勸其退出集團; 6.決定理事會召開的時間、地點和審議的主要內容。 第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,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,副秘書長若干名,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產生。秘書處為常設管理機構,受理事會領導,辦公地點設在理事長所在單位,相關設施及設備由其所在單位提供。秘書處的職責是: 1.負責集團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實; 2.負責集團的宣傳和檔案管理等工作,做好集團的聯絡工作; 3.籌備組織理事大會和常務理事會議,負責起草會議文件,撰寫工作報告; 4.集中并代表成員單位的利益和要求,對課程改革、實習實訓、就業、專業教師培訓等問題,向集團提出意見和建議; 5.搜集、發布職業教育人才培養信息、人才供求信息; 6.代表集團接受有關方面的捐贈并做好管理工作。 第十三條 集團下設專教學指導委員會、實習實訓指導委員會、師資隊伍建設指導委員會、招生就業指導委員會、技術服務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,由常務理事會指定或由集團成員單位申請、報常務理事會同意,設在相關單位。集團下設各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職能另行商定。
第四章 權利義務
第十四條 集團成員單位共同的權利和義務。 集團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: 1.各成員單位地位平等,有參與集團重大問題決策的權利; 2.各成員單位有向常務理事會、理事大會提出議案,并有批評、建議和監督的權利; 3.各成員單位有參與集團的各項活動,優先享用集團內各類職業教育資源和信息的權利; 4.各成員單位有主動退出集團的權利。擬退出集團的成員單位,需在每年九月一日前、提前十五天向集團秘書處提交書面退出申請,經集團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后,辦理自愿退出集團的手續。 集團成員單位必須履行以下義務: 1.遵守集團章程,執行理事會議決議,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; 2.為集團其他成員單位積極提供各類職業教育資源和相關信息; 3.集團成員單位間應加強交流、溝通、團結和協作,自覺維護集團信譽; 4.在政策和財力允許的條件下,定期與不定期地向集團進行捐贈或經費撥入; 5.集團成員單位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有關規定,以及違反集團章程,由集團成員單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。 第十五條 學校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7.為到企業頂崗實習的學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。 第十八條科研院所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科研院所成員享有以下權利: 1.參與集團重大問題的討論、研究、決策; 2.組織成員單位人員進行科研課題的開發; 3.優先享有集團內科研項目立項權。 科研院所成員須履行以下義務: 1.優先向成員單位轉讓科研成果; 2.優先為成員單位提供咨詢、技術服務; 3.參與學校成員單位的教育教學改革工作。 第十九條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成員享有以下權利: 1.優先利用集團內學校師資、教學場地等資源開展職業技能培訓、鑒定工作; 2.在同等條件下,享有行業內優先培訓、鑒定權。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須履行以下義務: 1.優先為集團內成員單位提供職業技能鑒定、咨詢服務; 2.優先為集團內成員單位提供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。
第五章 經費使用 第二十條 集團經費來源:
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二十六條 集團完成宗旨自行解散,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活動,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 第二十七條 集團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集團成立之日起生效。 第三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集團理事會秘書處。
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|